制虚假报告,逃避法律监督,侵蚀和鲸吞股东权益,主要有三种表现: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和信息披露失真。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优化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严格禁止内部人控制,这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改变目前大股东中心主义是实行公司治理的前提。或者说,我国目前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不仅仅是代理人问题。
第二,逐步建立真正能行之有效的股东(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以便解决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者的法律威慑和监督作用。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披露制度一定要真正的建立起来,其中必须要解决披露的真实性,并建立追究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者韵刑事责任。
第四,在中国,必须要对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监督机制和合理的激励机制。
但我们必须注意所有举措的关键在于“有效”。我们可以模仿国际优秀企业的一切组织形式,可以从理论上找到许多可以解决企业改革中问题的办法,却仍然有可能完全得不到有效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不是某种固定的模式,更不是通过硬性“规定”可以完善的,其核心是让所有者的约束力量可以到达公司管理层,从而尽可能使得管理层的目标和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
那怎样才能达到“有效”呢?第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形成的。如果政府不断地从各方面"治理"公司,就像我国的政府对银行的"治理"那样,不可能形成好的公司治理环境;第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公司所有者多元化基础之上形成的,在国有独资或“准国有独资”、银行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公司的所有者是“虚幻”的,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也不可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益,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怎么谈公司治理?这也是我们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我们可以把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搬到中国的企业来,我们可以成立董事会(就像我们的许多银行那样),可以聘请独立董事,可以明确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也可以就董事会和高层管理的关系作出规定。但是,只要政府不断地从各方面“治理”企业,只要企业的所有者不实行多元化,从而无法对公司实行有效约束,真正的公司治理就是不可能的。那种以为只要实行了公司治理,就可以解决中国的企业改革所遇到的问题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当然,不论什么改革从来都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我们可以在不断的探索中寻求更好、更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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