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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对可再生能源立法的五点建议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5  【字体: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仲颖日前在有关会议上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提出了五点建议。

  第一,立法要有明确的目标。欧洲国家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目标是能源来源多元化和减排温室气体,结合温室气体减排的承诺,欧洲国家都有了具体的发展目标。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也应该有明确的目标。

  第二,国家责任和公民义务相结合是立法的根本原则。欧洲国家特别是德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成功的根本经验是在确立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发展可再生能源直接规定或间接规定为公民的义务,所产生成本由全体公民承担。这样,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额外成本就有了出路。

  第三,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推动投资多元化。政府的责任就是制定发展目标、政策框架、法制保障和市场竞争的环境,而市场主体则是依据政策和法律框架,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完成或实现政府制定的目标,并获得自己的利益。

  第四,机制简化和保证有效。简便、有效和便于核查、监督的措施应该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必须选取的。电力加价或平均分摊可能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优先选择。

  第五,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立法也应该对主要的相关企业不能履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和严肃的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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