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介绍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今天是:     特大喜讯!——本站所有资料全部免费下载。如何免费>>  [rtb  2006年2月21日]        
您现在的位置: 易迈管理学习网 > 管理文库 > 财务管理 > 文章正文

对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5  【字体: 】           
 

             周宇、廖丹、李淑花      中国财经网 

  分部报告作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有益补充,各国先后都做出了规定。1994年以前,我国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处于完全的自愿披露状态。随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逐步规范,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作ASB)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一、编制依据 
   
  我国目前有两个机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证监会和财政部。前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和《财务报告附注指引汇后者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两者所作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信息报告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末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帮助财务报告用户了解企业分部经营活动对整个企业的影响,准确预测企业经营风险和报酬,有必要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分部划分和确定,分部财务报告的范围、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形式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 
   
  二、适用范围 
   
  财政部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报告,而证监会的《准则第二号》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披露分部报告。这样,政出多门造成两者的矛盾。1997年修订的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则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不再把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列入必须报告的范围。 
   
  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得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选择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既有助于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他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在总体上不如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用户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因而不必强制要求其披露分部信息。但结合我国实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其多角化跨国经营状况对所在省市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它们并不都是上市公司,所以建议我国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按营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提供分部信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企业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提供四类分部信息。两者都规定只有以下指标达到重要性标准才纳入分部报告范围:按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的]0%测定。我国《准则第二号》修订稿要求按行业分部提供分部信息,分部的判断以行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为标准。 
   
  根据现有的研究

[1] [2]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本文评论::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中国移动海外业务扩张受阻
    我国供应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思
    创业投资专家谈我国创业投资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亟待规范的若干
    如何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
    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与完善
    对我国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一
    我国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整合常见
    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
     


    Copyright 2006 易迈管理学习网
    沪ICP备05001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