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谢德仁,男,1972年01月生,1995年09月师从厦门大学吴水澎教授,于1998年09月获得博士学位。
中文摘要
本文的研究是以企业理论中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为中心而展开的。企业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总收入扣除所有的固定合约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本文首先将讨论企业剩余索取权的界定与特征,然后分析其合约安排。本文的分析是以现代企业为基础而进行的。现代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合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安排,其二是企业的剩余计量规则及其制定权的安排。其中,对于第一方面,本文限于篇幅将着力于探讨其分享的基本原则,亦即基于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基本框架来探讨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意义。对于第二方面,企业剩余的计量规则及其制定权的安排问题,本文将提出一个关于企业剩余计量的悖论,而后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来解读之。然后本文重点以上述理论研究为指导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问题和1840-1997年中国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的变迁史及进一步变迁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上述这些研讨内容安排于五章中进行,除第1章为“导论”外,其余四章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进行理论探讨,包括第2、3章;而下篇则是以上篇中的有关研究成果及理论为指导对中国的上述实践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包括第4、5章。兹具体介绍如下。
第1章 本章系开篇之论,主要是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指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应用和本文讨论所赖以为基础的几个基本假设,并介绍本文的内容章节安排。
第2章 本章系讨论企业剩余索取权的界定、特征及意义。经过讨论,本文得出以下几点关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认识:
1.企业剩余是指企业合约总收入扣除合约固定总支出后的剩余额,企业剩余索取权就是对该剩余额的索取权(要求权)。企业剩余及其索取权可以有不同的形态,现代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常态是企业股东与经营者共享剩余。企业剩余索取权具有状态依存性的特征。企业剩余控制权则是指在企业合约中未予明确的状态出现时的相机处理权(决策权)。
2.企业的性质在于其是一份市场里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相对于市场合约而言,它是不完备的。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既承续了本文第一章中的思想,又是本章及以后各章讨论的一个基点,它决定了企业剩余索取权与企业剩余控制权,即企业所有权的存在。
3.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应相对应。这一基本原则体现于古典企业中,就表现为古典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企业股东(业主)独享企业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体现于现代企业中,则表现为现代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享有,而企业剩余索取权则安排给股东与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作为一种必要且有效的激励工具的意义在企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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