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函》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以财政部门为主成立的会计委派机构及行政事业、企业主管部门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派遣或任命财务负责人,在委派机构及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保障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成立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财政、监察、人事、审计、经委、街办、农委、商委等部门的领导任成员,负责审定会计委派试点工作的原则和方针;成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会计委派主要采取政府委派和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委派两种形式。
政府委派是指以财政部门为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下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公有制企业实施的财务负责人的委派。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财务科长、主管会计。
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委派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其所属企业、二级预算单位实施的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会计人员要接受领导会计委派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任职资格;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热爱会计工作,依法办事,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三)具备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四)持有《会计证》和与会计职务相对应的《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和较强的会计业务技能;
(六)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的原则;
(七)具体条件:
总会计师(相当行政副职)的任职条件:
1.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具有财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财税、会计及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2.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会计(审计)师以上职称,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会计(审计)工作且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具备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和职务;
3.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由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财务科长或主管会计的任职条件:
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财会大专学历,并有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经历。财务科长的任职资格由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认定。
第七条、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领导受派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进行会计核算;
(三)实行会计监督;
(四)拟定受派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年度决算及制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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