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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A于2000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2008年3月28日公司以其不胜任岗位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即日交接工作离职。公司支付8.5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同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员工同时享有十天企业规定的公休假。员工不服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接受经济补偿金,申请仲裁要求支付17个月工资,
讨论:
员工的仲裁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处理依据是什么?